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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辉知队代理“凤铝”商标再次胜诉,北京高院认定“风阁”与“凤铝”标识构成近似

2024-07-22

由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辉知队”主任律师马式辉,律师戴华文代理的被上诉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代理人积极抗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豪粤有限公司(简称南海豪粤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8935号关于其申请注册的“风阁”商标与凤铝公司的“凤铝”商标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即诉争商标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互相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铝”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铝型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似,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根据在案证据,凤铝公司的“凤铝”商标在“铝型材”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凤铝公司与南海豪粤公司所在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这就表明诉争商标权利人有可能提前知晓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凤铝”商标,且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所述,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以无效宣告,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南海豪粤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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