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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四大名捕》著作权许可获法院裁判终止,但违约方仍需赔偿200万元

2023-08-22

内容来自:知产宝

裁判要旨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本案中,奇侠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及发行权。温瑞安在授权期内擅自将作品的上述权利再行授予第三方,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首先,本案中温瑞安为违约方,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法院认为系争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多起诉讼、仲裁纠纷,系争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今未实质履行,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其次,系争合同为著作权许可合同,涉及到对授权作品的改编,以及对改编后作品进行影视剧的拍摄,这一过程通常需要温瑞安进行配合,系争合同亦明确约定温瑞安需参与合同具体履行。因此,在温瑞安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再次,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温瑞安支付奇侠公司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其因违约行为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给奇侠公司造成的损失。综上,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系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3幢32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瑞安(英文名WOONSWEEOAN),马来西亚联邦国籍,同时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侠公司)、上诉人温瑞安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侠公司上诉称

上诉人奇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温瑞安在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合同解除,实属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奇侠公司并不属于“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本案中,将涉案作品改编成动漫作品是温瑞安授予奇侠公司的权利,而非奇侠公司的“非金钱债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系争合同没有对奇侠公司的开发进度进行约定”“如果系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奇侠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动漫作品改编,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奇侠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何时行使上述动漫改编权,该项动漫改编权是奇侠公司的权利而非奇侠公司的债务。奇侠公司未行使该项权利,不构成“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其次,奇侠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动漫改编,不是奇侠公司故意不作为,而是因温瑞安一直在实施违约行为给奇侠公司行权制造障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是指一方违约拒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约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之情形,而不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行权受到障碍的情形。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温瑞安在系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擅自将系争合同项下作品权利授予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奇侠公司因此无法对涉案作品进行动漫改编。再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温瑞安亦无证据证明奇侠公司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却又以奇侠公司“不履行非金钱债务”为由,判决合同解除,显属认定矛盾。最后,本案违约方很明显是温瑞安而不是奇侠公司,奇侠公司自始至终一直坚决请求法院制止温瑞安的违约行为,维持合同继续履行。二、本案系争合同无“事实上不能履行”或“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之情形。首先,就著作权许可合同而言,合同一经签署,奇侠公司作为被许可方即享有权利,不需要请求许可方温瑞安做出任何积极行为进行配合,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亦不存在无法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其次,本案温瑞安许可奇侠公司行使的权利均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不涉及著作权人身权。一审判决认为系争合同是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开发协议、温瑞安按约享有编审权,故双方的非金钱债务均不适于强制履行,上述认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中不存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之情形。随着温瑞安诉奇侠公司的案件陆续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定败诉,奇侠公司与温瑞安之间系列合同的履行障碍正在逐渐消除。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法院以判决形式判定系争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则本案系争合同的履行障碍也将消除。四、司法裁判的最首要和基础的目标与职能,应当是坚守公平、公正的准则,体现司法权威性,引导和教育社会公众遵守法律底线、尊重契约精神。判决本案系争合同终止,并不能体现正面的社会效益,反而将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奇侠公司的上诉请求。

温瑞安辩称

针对上诉人奇侠公司的上诉请求,温瑞安辩称:一、奇侠公司属于“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涉案合同签订后,奇侠公司并未向温瑞安积极披露对外授权改编文字作品、改编动漫作品合同及支付分成款等情况,亦未按约向温瑞安支付任何授权许可费。二、系争合同在“事实上履行不能”且“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首先,系争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是以双方的友好合作为条件,但双方自合同签订以来,就相关著作权授权事宜发生了数十场诉讼、仲裁纠纷,网络上还有各种关于二人关系破裂的新闻报道,温瑞安与奇侠公司相关著作权许可事宜已经无法继续合作,该合同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其次,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不适于强制履行。涉案合同的债务标的是授权作品的动漫改编事项,对于奇侠公司和温瑞安均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按照法律规定不适于强制执行。三、系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由于奇侠公司不积极履约,导致双方互信关系破裂,合作基础丧失,系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温瑞安上诉称

上诉人温瑞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奇侠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如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请求法院根据奇侠公司实际损失酌定降低或免除违约金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温瑞安擅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出版发行权授予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系错误认定。(一)基于案外协议认定本案违约行为是错误的。《独家合作协议》《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均是案外协议,各自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本案基于案外协议的内容认定温瑞安存在违约行为,奇侠公司对案外协议涉及的事项仍然具有诉权,则会导致同一行为被双重认定为违约行为。(二)一审判决认定奇侠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错误的。根据《独家合作协议》第一条、《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第一条以及案外人蓝智合伙与温瑞安签字确认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认定奇侠公司享有《四大名捕之逆水寒》《四大名捕》21部正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误,亦不应基于该行为计算违约金。(三)系争合同约定,“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承担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万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基于此条判决温瑞安承担200万违约责任属于严重错误认定。正如一审判决认定,温瑞安与案外人果麦公司、天津人民出版社、网易公司的相关协议均载明了温瑞安就相关著作权对案外人是“授予”而非“转让”。因此,一审判决基于温瑞安将相关著作权授予第三人的事实适用系争合同第8.2条约定是错误的。(四)温瑞安不存在违反本案系争合同第4.2.7条约定的行为。系争合同的签订的目的是约定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事宜,协议所涉及的奇侠公司与温瑞安的权利义务都应在“动漫产品”授权这一前提下。温瑞安与案外人的授权合作不违反系争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不涉及系争合同授权给奇侠公司的改编“动漫产品”的相关授权。二、温瑞安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首先,温瑞安未获得授权金和收益分成;其次,系争合同签署后并未实际履行,奇侠公司既没有根据协议约定形成改编文字作品、改编动漫作品,也没有积极向温瑞安披露与第三方授权合作的情况,亦没有向温瑞安履行支付收益分成的义务。再次,系争合同违约条款作为保障性条款目前不具备适用的条件。即使温瑞安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亦过高。

奇侠公司辩称

针对温瑞安的上诉请求,奇侠公司辩称:一、温瑞安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发行权授予案外人等,是系争合同明文禁止的违约行为,温瑞安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二、系争合同为奇侠公司和温瑞安签署的一系列“前序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不仅仅规定了该合同项下授权作品的动漫作品改编权事宜,还对前序协议的违约责任等规定进行了补充约定。一审法院以本案系争合同规定为依据,判决温瑞安就其擅自将授权作品的相关权利授予案外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实属正确。

一审原告、反诉原告分别诉称

一审审理中,奇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温瑞安向奇侠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审理中,温瑞安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2.如果诉请1不被支持,请求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系争合同的条款约定

2017年4月9日,奇侠公司(甲方)与温瑞安(乙方)签署《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鉴于:A.甲、乙双方已经签署有关《四大名捕》系列(包括《逆水寒》系列)小说作品,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全案运营的《独家合作协议》,并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希望就前述协议项下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进行详细约定,双方同意前述协议项下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以本协议的具体约定为准;B.乙方同意将其文学作品《四大名捕》全部系列作品(以下合称“授权作品”,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许可给甲方独家使用及双方进行相关合作。一、授权及合作……2.对于乙方授权作品,双方同意:(a)将授权作品和授权作品中呈现的世界观、时代背景、涉及的人物形象、故事桥段、故事情节等相关所有元素(以下简称“授权作品要素”)用于自行改编、创作或委托第三方改编、创作成为文字作品,包括授权作品原故事中人物及人物有关的故事情节,或者其他与授权作品故事主线相区别的故事情节(“改编文字作品”)。乙方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有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内容的编审权,甲方负责细化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设定漫画人物、场景及情节;(b)甲方有权将授权作品、改编文字作品和授权作品要素委托或授权第三方进行动画漫画作品(包括动画电影、动画连续剧、漫画电影、漫画电视剧或以类似制作动画或漫画的方法创作的动画漫画作品)的创作,包括设计漫画分镜头、人物台词、场景及情节的创作及绘画等(以下简称“改编动漫作品”);(C)甲方有权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将改编文字作品、改编动漫作品(合称为“改编作品”)用于以电影形式、以电视剧形式、以动画或动漫形式……等)、音乐剧、舞台剧……等衍生演绎作品的改编或创作(以下简称“演绎作品”。3.甲方对外授权改编文字作品的内容应当经过乙方最终审定,如果未经乙方审定甲方对外擅自授权的,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对外授权改编文字作品或改编动漫作品进行演绎作品开发的,乙方对甲方签署该等授权合同及相关的分成支付条款有知情权。甲方应当依据演绎作品开发授权合同的分成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授权许可费。二、授权期限1.本协议的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17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9日。三、授权许可费1.授权许可费及支付的方式收益分成: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承诺将本方运作本协议约定改编作品、演绎作品、二次著作权作品以及周边衍生产品所获得实际收益(甲方税后)的30%分配给乙方。2.上述第三条第1条约定的费用是乙方授权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权利的全部对价,甲方无需就授权作品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或授权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费用,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其他协议。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1.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二)7.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其他授权、允许6.乙方指定王律之担任本协议项下的总统筹或执行统筹,全程参与本协议的执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以上指定人员。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指定人员,甲(笔误,应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八、违约及争端解决1.任何违反本协议中确认、承诺、陈述、保证或约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均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个日历日之内,违约方应做出纠正及补偿(若有):逾期未予纠正者,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叁佰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致第三方索赔的损失,因违约方违约所支出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调查费用、翻译费用、诉讼费用等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2.若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或乙方自身进行任何与本协议项下开发的作品或产品相类似的作品或产品的创作、改编、发行或合作开发等事宜,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任何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收取的任何转让收益皆归甲方所有),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伍佰万元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授权作品清单》:四大名捕震关东系列、四大名捕会京师系列、四大名捕大对决系列、四大名捕打老虎系列、四大名捕斗僵园系列、四大名捕走龙蛇系列、四大名捕斗将军系列(又名少年四大名捕系列)、四大名捕斗天王系列、四大名捕之骷髅画、四大名捕之逆水寒。(以上为四大名捕二十一部正传)

二、温瑞安与案外人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2018年6月15日,温瑞安(许可方、甲方)与案外人果麦公司(被许可方、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作品名称:《四大名捕逆水寒》(一套3本)、《四大名捕会京师》(一套2本)、《四大名捕大对决》(一套2本)。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独占性地授予乙方联合中国境内出版社在中国大陆满足合法合规条件下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简体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该权利不得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2018年8月23日,温瑞安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果麦公司代其与案外人天津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就《四大名捕逆水寒》、《四大名捕会京师》、《四大名捕大对决》签署《图书出版合同书》。此后,以上三部四大名捕系列均由天津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其中,《四大名捕大对决》于2019年1月出版,首印册数5,000册,售价128元/本;《四大名捕会京师》于2018年12月出版,首印册数5,000册,售价128元/本;《四大名捕逆水寒》于2018年9月出版,首印册数7,000册,售价168元/本。浏览京东网站,可见在果麦公司自营店铺或其他众多图书店铺均有销售以上三部实体出版物。

2018年12月6日,温瑞安(甲方)与案外人网易公司(乙方)签署《数字版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电子出版物制作发行权等权利独家授予乙方,授权时间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2019)沪长证经240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22日,经查询,“网易云阅读”APP提供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付费阅读。(2019)沪长证经323号和387号公证书分别显示,截至公证当日,网易云阅读PC端和网易云阅读手机端所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包括四大名捕21部正传、逆水寒、神州奇侠正传、温瑞安经典武侠小说合集等)的总点击量逾533万次。

三、奇侠公司、温瑞安前序及后续系列合同梳理及款项支付情况

1.2016年7月25日,温瑞安(甲方)与案外人上海蓝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乙方、以下简称蓝智合伙)签署《独家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将《说英雄谁是英雄》系列、《神州奇侠》系列、《四大名捕》系列之《逆水寒》小说作品(包含各自现有或后续续集作品)(以下合称为“三部系列作品”)的相关版权转让给乙方,包括全球范围内的影视改编权及摄制权(电视剧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发行权(以下简称“版权”)。本协议所称续集作品指的是由原作者创作或授权委托创作的,作品名、主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与本协议项下作品相似或相同的文字作品。16.每部系列作品对应电影的融资计划成立且资金募集到位后将支付甲方每一部系列作品的版权转让费,每部壹千万元。18.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壹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诚意金。19.甲乙双方应诚实履行本协议,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另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未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偿责任。乙方如因使用甲方转让或许可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23.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2.2016年10月,温瑞安(甲方)与蓝智合伙(乙方)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1.1甲方在此独家、不可撤销且排他地将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四大名捕》正传系列共21部作品(以下合称为“授权作品”)于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表演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汇编权(以下简称“版权”)授予乙方。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将授权作品中部分作品授权出版相关有声读物,如与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版权授权相冲突的,甲方该部分作品已授权出版相关有声读物的权利自其终止后由乙方取得。1.2根据甲方第1.1条项下的授权,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对授权作品进行改编并拍摄、制作及开发(1)影视作品;(2)动画漫画作品;(3)影视作品同名游戏作品;(4)未来根据商业可行性及技术发展手段开发的作品(上述(1)——(4)合称为“衍生作品”)。2.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1条项下权利的授权期限为五年。3.1本协议项下版权及独家全案运营权授权相关的一次性授权许可费为叁仟万元。授权许可费将于三部电影融资计划各自每部资金募集到位之后,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电影融资计划向甲方支付。3.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壹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诚意金。附件一《授权作品清单》:四大名捕震关东两部、四大名捕会京师五部、四大名捕大对决四部、四大名捕打老虎四部、四大名捕斗僵屍四部、四大名捕走龙蛇两部。以上共二十一部正传。

3.2017年1月28日,温瑞安(乙方)与蓝智合伙(甲方)签署《文学作品电视剧改编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1.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独占、排他得使用温瑞安创作的名为《四大名捕—逆水寒》的文学作品及前传、续传和外传,以下简称“授权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创作电视连续剧的改编权、摄制权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包括本协议第3条所述权利,并有权以委托、合作、转许可、再许可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与第三人合作使用上述权利而无需乙方事先同意。2.1.a首笔许可费:甲方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授权作品的授权许可费300万元。2.3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期限,包括本协议第1条、第3条约定权利的授权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2日。3.2.5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不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7.1任何违反本协议中确认、承诺、陈述、保证或约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均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个日历日之内,违约方应做出纠正及补偿(若有);逾期未予纠正者,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本协议之授权许可费总额的三倍计,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4.2017年3月21日,蓝智合伙出具《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记载:上述1-3的协议自2017年3月21日起,蓝智合伙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奇侠公司。同日,温瑞安出具《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同意书》,确认同意合同主体的转让。

5.2017年7月11日,温瑞安(甲方)与奇侠公司(乙方)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之四大名捕全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

6.2018年4月,温瑞安向奇侠公司出具《授权书》,就改编、编纂、创作四大名捕等所有温瑞安武侠世界的世界观进行授权。

另查,2017年3月14日,蓝智合伙向温瑞安陆续支付授权许可费共计300万元;2017年9月11日,奇侠公司向温瑞安陆续支付“往来款”共计150万元;2018年6月19日,奇侠公司向温瑞安支付600万“著作使用权”费用。以上共计1,050万元。一审庭审中,奇侠公司确认上述款项涉及履行的合同包括《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文学作品电视剧改编权许可使用协议》《独家合作协议之四大名捕全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

四、奇侠公司、温瑞安之间的多起诉讼或仲裁情况

2018年8月23日,温瑞安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奇侠公司签署的《〈独家合作协议>之全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奇侠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沪贸仲裁字第0203号《裁决书》,驳回温瑞安的全部仲裁请求,部分支持奇侠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2019年1月8日,温瑞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奇侠公司支付《独家合作协议》及《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项下的分成款。奇侠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1号《裁决书》,驳回双方的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2019年2月25日,温瑞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奇侠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14773号,后温瑞安撤诉。

2019年5月21日,温瑞安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王律之、浦晓江(两人系奇侠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奇侠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8432号,后该院判决驳回温瑞安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7月4日,温瑞安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奇侠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1087号,后温瑞安撤诉。

2020年3月25日,温瑞安在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起诉奇侠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为(2020)沪0114民初5296号,后该案拆分为两个案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

2020年12月14日,温瑞安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奇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289号,后该院判决驳回温瑞安诉讼请求。

另查,2021年6月29日,奇侠公司就天津出版社、果麦公司等侵犯奇侠公司享有的《四大名捕之逆水寒》发行权、《四大名捕会京师》和《四大名捕大对决》复制权及发行权的行为,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沪0104民初17893号和(2021)沪0104民初17894号。上述两案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奇侠公司在对应的合同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之逆水寒》的发行权,并独家享有《四大名捕会京师》和《四大名捕大对决》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温瑞安在奇侠公司享有独占性权利期间,无权将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果麦公司。故支持了奇侠公司停止侵权和部分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以上两案奇侠公司未主张经济损失)。

奇侠公司就网易公司等侵犯奇侠公司享有的独家的《四大名捕之逆水寒》及四大名捕21部正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奇侠公司不服该案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7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字8778号终审民事判决。该案判决确认奇侠公司拥有《四大名捕之逆水寒》及四大名捕21部正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网易公司获得独占许可授权的时间早于奇侠公司,故网易公司不构成对奇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五、其他情况

1.温瑞安在公开渠道的言论

2018年7月间,由案外人博易创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温瑞安巨侠”陆续发布多篇文章,如《逆水不寒温心暖:温瑞安对奇侠影业警告书》《温瑞安致: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公告解约书》等。在《温瑞安致: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公告解约书》中,温瑞安认为奇侠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种种严重违约行为,并表示立即解除与奇侠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签署的《之全系列作品网络视听作品改编开发许可协议》。在“LOFTER”APP上,搜索“温瑞安”,可见在2018年7月间,账号名称为“温瑞安”先后发布了12篇文章,如《温瑞安致: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公告解约书》《人间武侠:冒充侠客的“奇葩”》《逆水不寒温心暖:温瑞安对奇侠影业警告书》等。

2018年-2019年间,百家号、澎湃新闻、新浪微博、搜狐、网易等多家媒体网站共发布了十七篇文章,对奇侠公司、温瑞安双方关系破裂一事进行报道。如:2018年12月18日,澎湃新闻发布文章《温瑞安深陷“代理门”,正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19年6月12日,搜狐微博名为“武侠小王子”用户发布文章《温瑞安小说版权惨遭好友变卖,以武侠之名干偷盗之事,可耻》;2019年6月12日,搜狐微博名为“电影基本法”用户发布文章《武侠大家温瑞安为发扬中国武侠,1元送版权,却没想到遭了黑手》。

2.奇侠公司就所有协议的履行情况

奇侠公司自述:1.四大名捕逆水寒电视剧改编项目,在开发中尚未上线,因温瑞安和改编方的原因现在停滞;2.四大名捕其他作品的连续剧改编,因温瑞安原因目前停滞;3.四大名捕网络电影,有两部在优酷上线(四大名捕之入梦妖灵于2018年11月上映,四大名捕之食人梦界于2019年1月上映);4.奇侠公司暂时尚未规划有关“四大名捕”文字作品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运营,奇侠公司的主要运营方向是“四大名捕”的影视作品改编及开发;5.2018年中旬起,温瑞安在媒体上突然公开对奇侠公司指责和发表公开解约公告,内容基本上是终止对奇侠公司的授权,导致投资方对奇侠公司商誉的评价和认知发生降低,奇侠公司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系争合同没有进行任何履行;6.系争合同虽然没有开展任何实际的开发规划,但如果温瑞安停止公开诋毁行为,奇侠公司还是有能力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如果系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奇侠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动漫作品改编,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奇侠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2017年12月5日,《互联网观察频道》发布一篇文章《全网首家小说分销新玩法——网易云阅读全面开放100%分成新模式》,内容提及:“1万的阅读量就可以带来3,000元的收益。”

奇侠公司认为,根据三本四大名捕出版图书的首印册数乘以单价,可以计算出纸质书损失共计2,456,000元。根据网易云阅读总点击量(1万的阅读量就可以带来3,000元的收益)乘以网易云给作者的分成比80%,可以计算出电子书损失金额为1,999,500元。以上共计4,455,500元,案件中仅主张200万违约金。

4.一审审理中,奇侠公司、温瑞安明确表示案件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温瑞安系马来西亚联邦国籍,故案件为涉外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案件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鉴于奇侠公司、温瑞安双方均确认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案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系争合同系奇侠公司、温瑞安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一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诉中,奇侠公司主张温瑞安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二、如果温瑞安违约,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三、反诉中,温瑞安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四、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条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逐一论述。

一、奇侠公司主张违约事实是否成立

结合《独家合作协议》第一条、《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第一条以及案外人蓝智合伙与温瑞安签字确认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的相关条款,可以认定,奇侠公司在对应的各份合同约定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之逆水寒》全球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独家享有《四大名捕》21部正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及发行权。温瑞安擅自在奇侠公司获得独占性许可权利期间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违反了系争合同第4.2.7条的约定“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奇侠公司主张温瑞安擅自将上述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出版发行权授权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温瑞安的违约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系争合同第8.2条的规定,“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任何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收取的任何转让收益皆归甲方所有),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伍佰万元的违约金。”现奇侠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在获得部分四大名捕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出版发行权并由此获利的初步证据之后,自愿将违约金数额调整至两百万元。温瑞安则坚持认为其不构成违约,不同意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四大名捕》系列文字作品在我国武侠小说领域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温瑞安擅自授权他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温瑞安因授权他人可能的获益等因素,奇侠公司自行将违约金数额调整至200万元,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三、温瑞安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温瑞安主张合同解除权的事由包括:1.奇侠公司未经温瑞安同意擅自更换协议总统筹王律之,违反系争合同第5.6条之约定;2.奇侠公司擅自起诉温瑞安授权的第三方网易公司、果麦公司和天津出版社等侵权,违反系争合同第4.1.1条“甲方行权,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3.系争合同签署至今,奇侠公司未开发项目、未提供方案、未履行任何义务。奇侠公司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明不会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563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温瑞安的上述解除合同事由,一审法院认为:1.温瑞安未提供证据证明奇侠公司已经更换了统筹负责人,且该事实奇侠公司不予确认。故对于温瑞安该项解除事由,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确认;2.温瑞安违反系争合同的约定,擅自将部分四大名捕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授权他人,导致奇侠公司权利受损,奇侠公司有权进行正常维权。故对于温瑞安该项解除事由,一审法院不予确认;3.现有证据反映出,2018年下半年开始,温瑞安公开频繁地在媒体上宣布单方解除对奇侠公司的各项著作权授权,温瑞安亦多次对奇侠公司提起各项诉讼或仲裁。作为《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作者,温瑞安上述行为的影响力不言而喻,确有可能对于奇侠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一定困难。且系争合同没有对奇侠公司的开发进度进行约定。温瑞安亦无证据证明奇侠公司“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故结合具体案情,并不适用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解除合同。

综上,温瑞安要求解除合同,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四、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条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具体到系争合同,1.奇侠公司自合同签约至今,客观上未履行系争合同项下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2.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1)事实上不能履行。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相互信赖,均有友好合作的意向。但纵观合同签订以来,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已发生数十场诉讼或仲裁;自2018年6月起,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作者本人,温瑞安就屡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单方与奇侠公司解约的言论;一审庭审中,奇侠公司亦明确表示,如果温瑞安停止公开诋毁奇侠公司,则系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温瑞安则明确表示,坚持要求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系争合同是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作开发协议。结合系争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诸多约定,合同的履行需要奇侠公司、温瑞安双方紧密合作。温瑞安需要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审权,奇侠公司则需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动漫改编,并将改编文字作品的内容提交温瑞安审定。双方的非金钱债务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无法强制履行;3.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系争合同的期限为十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只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协商,相互体谅,真诚合作才可以实现共赢。然而,系争合同订立至今即将满五年,合同项下的合作项目迟迟未见启动。奇侠公司、温瑞安之间诉讼、仲裁不断。有关奇侠公司、温瑞安矛盾的报道屡见于媒体。一审庭审中,奇侠公司明确表态,“如果温瑞安停止公开诋毁奇侠公司,则系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温瑞安则明确表示,“坚持要求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预见到,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也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综上,一审法院支持温瑞安要求终止系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反诉请求。

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多样化、高品位文化需求的重要基础,也是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指出: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释放文化产业潜能。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中高端文化供给,不断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更好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文化需求。具体到系争合同,涉及《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文字作品的动漫改编许可协议。《四大名捕》系列小说在传统武侠文学作品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其作品传达出的江湖侠义精神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武侠文学迷。系争合同签署至今,履行期限过半,但由于协议双方丧失信赖基础,系争合同项下的动漫改编项目迟迟未启动,且可以合理预见到,此后数年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该合同项下的动漫改编项目亦有极大可能性不会启动。如果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及时终止,无形中制约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传统文字作品向动漫作品转型升级的发展节奏,不符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释放文化产业潜能”的指导精神。

系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关于温瑞安擅自授权第三方《四大名捕》系列文字作品相关著作权能的违约行为,已在一审案件本诉中作出处理。现有事实未反应出奇侠公司、温瑞安双方存在其他违反系争合同义务之事实。一审庭审中,经过法院释明,奇侠公司及温瑞安均未提出其他需要在一审案件中一并处理的违约行为。故一审案件中无需另行处理其他违约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温瑞安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二、温瑞安与奇侠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署的《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温瑞安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奇侠公司、温瑞安各半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上诉人温瑞安二审审理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7893号民事判决书;2.(2019)浙0192民初4109号、(2020)浙01民终8778号、(2022)浙民申148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下列内容:系争合同约定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受到损害,被诉行为未违反涉案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除(2022)浙民申1481号民事判决书外,其余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审法院已作为事实予以查明,本院不再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另查明:

2022年6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民申1481号民事判决,驳回奇侠公司关于(2020)浙01民终8778号判决的再审申请。

《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有下列内容:……(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有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内容的编审权。2.改编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及双方允许的合作方共同享有。3.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授权作品的电子版本等相关著作权证明并保证拥有本协议规定授权给甲方的权利。4.乙方保证甲方在授权期内独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乙方不享有、不行使该权利且乙方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享有、行使该权利。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7.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忠实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和适当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乙方不作出与甲方立场相左的言论,维护甲方及其合作方的名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二审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一、温瑞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温瑞安认为,本案系争合同《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与《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是独立的合同,若本案基于案外合同的内容认定温瑞安存在违约行为,则奇侠公司仍可基于案外合同再次追究违约责任,导致同一行为被双重认定违约情形产生。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争合同与《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虽均是独立合同,但各份合同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本案系争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希望就《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进行详细约定。可见,《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系争合同签订的基础。如果温瑞安违反《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损害奇侠公司就系争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相关的违约行为应在本案中予以考量。其次,系争合同《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与《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密切相关,但每份合同的对价并不相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获取的利益亦不相同,即奇侠公司与温瑞安均可基于不同的合同获得不同的合同利益。如果温瑞安的某一违约行为同时损害奇侠公司基于多份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则其应当分别承担违约责任,这并不属于基于同一违约行为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形。再次,系争合同明确约定,温瑞安同意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因此,就本案所涉的违约行为而言,系争合同亦明确进行了约定,即使不考虑案外合同,基于系争合同亦可就被诉行为是否违约作出认定。综上,温瑞安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温瑞安认为,其不存在将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的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将作品著作权转让他人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温瑞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首先,在先生效判决认为,温瑞安将部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案外人网易公司,该许可时间早于温瑞安许可给奇侠公司的时间,故网易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但网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不意味温瑞安的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系争合同约定,温瑞安同意,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在案证据显示,温瑞安在与奇侠公司签订系争合同及《独家合作协议》之前,已经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案外人,但上述约定并未限定禁止温瑞安擅自对外授权相关作品的时间。并且,温瑞安在签订合同前即已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独占许可,奇侠公司作为在后的被许可人事实上无法取得相关作品的相应权利。上述行为相较系争合同及《独家合作协议》签订后擅自授权行为而言,对奇侠公司利益的损害更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温瑞安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违约。其次,根据在先生效判决,温瑞安将部分作品的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权授予案外人果麦公司。系争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若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或乙方自身进行任何与本协议项下开发的作品或产品相类似的作品或产品的创作、改编、发行或合作开发等事宜,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任何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条款使用了“或”的表述,实际约定了三项违约行为,转让作品著作权只是其中一项违约行为。温瑞安将部分作品的出版发行权许可给果麦公司,违反了“若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约定,该行为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温瑞安认为,其行为不违反系争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7款的约定。本院认为,该条约定“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有权对该等授权提出异议。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认可,其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无效,且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温瑞安将《四大名捕之逆水寒》作品的发行权许可给果麦公司,且该作品系争合同项下的作品。即使不考虑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仅基于系争合同的上述约定,温瑞安未经奇侠公司的同意,将上述作品发行权许可给他人即构成违约。

综上,温瑞安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温瑞安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一)温瑞安是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温瑞安认为,奇侠公司取得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授权未支付对价,且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温瑞安亦未获得任何收益,其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温瑞安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系争合同未约定奇侠公司需事先向温瑞安支付许可费,其约定的获利方式为产品产生实际收益后进行分成,温瑞安的违约行为影响了系争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作品运营后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对于奇侠公司必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的数额应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一审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温瑞安的主观恶意,以及温瑞安因授权他人可能的获益等因素确定违约金数额,其考量因素以较为全面,所确定的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判决系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本案中,温瑞安违反系争合同约定,系争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予终止,本院综合考量下列因素:首先,系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十年,属于长期性合同。现当事人双方发生多起诉讼、仲裁纠纷,系争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今未实质履行,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其次,系争合同为著作权许可合同,涉及到对授权作品的改编,以及对改编后作品进行影视剧的拍摄,这一过程通常需要温瑞安进行配合,系争合同亦明确约定温瑞安需参与合同具体履行。例如合同约定温瑞安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有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内容的编审权。因此,在温瑞安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再次,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温瑞安支付奇侠公司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其因违约行为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给奇侠公司造成的损失。综上,本院认为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系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上诉人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上诉人温瑞安负担人民币2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马律师
马律师